湖北出台新政策,去这37个地区就有学费补偿金!
《办法》适用的高校毕业生范围
适用范围为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所指的基层单位范围
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金方式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湖北省37个艰苦地区名单列表
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到哪些地区、哪些单位就业可以申请学费补偿?补偿学费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这些你关心的问题,全在权威解答里!
1、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目的是什么?
实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主要是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2、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管理办法》规定,经国家和省正式批准成立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毕业次年就业视为非应届毕业生就业)。
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3、到哪些地区、哪些单位就业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管理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共37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表)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学费补偿。
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本级、城关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含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血吸虫防治站等。
4、到艰苦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基层单位就业能否申请学费补偿?
艰苦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资金由本地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对相关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奖补。
5、补偿学费标准是多少?如何发放?
补偿学费总额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缴纳学费,其中每学年申请补偿学费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元/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如: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5000元,学费补偿总额为20000元=5000元/年*4年;四年制本科生每学年实际缴纳学费8000元,学费补偿总金额为24000元=6000元/年*4年。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
6、高校毕业学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在就业次年提出学费补偿申请,申请人于7月1日-7月15日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2.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
5.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6.银行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7.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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